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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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禁止性要求

依据《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填报虚假备案信息的,由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关闭互联网信息服务并注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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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省通信管理局办理备案手续。办理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主办单位和服务负责人的基本情况、服务基本信息;依据《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填报虚假备案信息的,由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关闭服务并注销备案。(二)真实性核验材料的电子件,包含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单位有效证件电子件、备案主体负责人有效证件电子件、服务负责人有效证件电子件、服务负责人核验现场拍摄照片电子件、服务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单;(三)拟从事新闻、出版、药品和医疗器械、文化、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等互联网信息服务,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应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履行备案手续时,还应向其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提交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

1.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交的备案信息进行真实性核验,若备案信息有误进行修改,信息无误后由接入提供者企业侧系统提交到接入提供者所在地省局备案系统;2.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核准,实行网上申请拟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向其做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履行备案手续,可以委托因特网接入服务经营者、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经营者和以其他方式为其网站提供接入服务的电信业务经营者代为履行备案、备案变更、备案注销。

不收费

可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或咨询电话进行查询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二十三条:设立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电信主管部门办理许可或者备案手续。为应用程序提供封装、分发服务的,应当登记并核验应用程序开发运营者的真实身份信息,核验应用程序的功能、用途。公安、电信、网信等部门和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分发平台以外途径下载传播的涉诈应用程序重点监测、及时处置。2.《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第四条:“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未取得许可或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3.《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原信息产业部令第33号)第三条:“拟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当向其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履行备案手续”。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备案工作的通知》(工信部信管〔2023〕105号)。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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